附:清华大学仪器设备网上比选实施流程
(2019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我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同时提高采购透明度、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等国家文件和《清华大学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规定》等学校关于仪器设备采购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网上比选是指通过我校“设备采购与处置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发布平台)公开发布比选公告,在规定时间内由供应商在线申报、响应用户需求,申请人自主选择满足技术指标、质量、服务和预算等要求的仪器设备及成交供应商并在网上对采购结果进行公示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单台套或同一批次采购申请金额为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仪器设备及其配件、成品软件、实验动物、实验被服装具、材料、办公家具等项目的采购。
第四条 网上比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可追溯、注重科研实际需求的原则。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为仪器设备网上比选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网上比选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规范程序、网上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维护、采购信息公开和供应商管理等。
第六条 网上比选采购项目的需求应当由预算经费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作为申请人,按规定程序在“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信息系统中填报和提交采购需求等信息,依据科研实际需求选择满足技术指标、质量、服务以及预算等要求的仪器设备及成交供应商,并对其选择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网上比选操作流程及规范
第七条 申请人在管理平台上提交采购需求信息,信息中应准确、完整、无歧义地描述采购物资的名称、数量、技术指标、配置/性能要求、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质保期、付款方式、公告截止时间。申请人还可以对供应商资格条件、最高限价、售后服务、安装调试培训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八条 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发布后,不得更改或补充。比选公告内容有误或需要补充的,应当废止采购后重新提交采购申请。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在管理平台上审核采购需求并在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比选公告。比选公告截止时间即为供应商响应截止时间,申请人在3~7日内自行选择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比选公告发布后,公告截止时间前,申请人可在管理平台上自行填写,推荐供应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比选公告截止后5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 申请人选择确定的成交供应商为最低报价供应商的,由管理平台自动发布成交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
申请人选择确定的成交供应商不是最低报价供应商的,申请人须提交选择理由说明,经备案批准后方可发布成交公告及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
如响应供应商均不 符合比选项目要求的,申请人可申请废止网上比选采购项目。
第十三条 比选公告截止后,没有供应商响应的,系统自动将公告延期3日。延期后仍没有供应商响应的,该项目自动终止。自动终止的采购项目,申请人可以修改采购需求后,重新申请网上比选;也可以线下自购并在管理平台中录入采购结果并公示。
第十四条 比选公告截止前,不得废止采购项目。特殊情况的,应当经核准后废止。
第十五条 网上比选采购项目废止后,应当发布废止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或事先约定的签约时间内,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未能按时签订采购合同的,申请人应当在核准后方可更改成交供应商或废止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 网上比选采购合同买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学校利益的,买卖双方应当经实验室处批准后方可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供应商的管理
第十九条 网上比选供应商应完成注册后,方可参与采购项目的竞争。
第二十条 在提交需求响应信息截止日期前,供应商可在线上更改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后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为申请人提供优质的产品和售后服务,接受申请人的评价。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或受到申请人投诉的供应商,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曝光,视情节轻重1~3年内不得参与清华大学网上比选采购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